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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深圳外资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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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外资独资企业设立)。

行政许可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六)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七)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1份);

  6.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7.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8.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在申请书中填写);

  10.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申请表格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下载。

下载: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分局(通过网上预约)。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此项许可须年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时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6.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5.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网上受理
http://app02.szaic.gov.cn/wermis2.webui/index1.aspx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状态查询 http://app02.szaic.gov.cn/WERMIS2.WebUI/Webpages/aic/SLZT.aspx
咨询投诉 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4&docid=35231
办理机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地址 http://www.szscj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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