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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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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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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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 |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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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 ); 4、隶属单位非深圳本地企业的,还应提交隶属单位章程(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隶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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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许可须年检。 |
行政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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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
行政许可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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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6.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5.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
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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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pp02.szaic.gov.cn/wermis2.webui/index1.aspx |
行政许可收费 | 不收费。 |
状态查询 | http://app02.szaic.gov.cn/WERMIS2.WebUI/Webpages/aic/SLZT.aspx |
咨询投诉 | 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4&docid=35231 |
办理机构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站地址 | http://www.szscjg.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