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名称的限制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 2014-10-21 12:16
香港公司名称的限制
一、 公司不得以下述名称注册
(a) 与出现于《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相同的名称;
(b) 与根据某条例成立为法人团体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的名称;
(c) 处长认为由该公司使用即会构成刑事罪行的名称;或
(d) 处长认为属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属违反公众利益的名称。
二、 除非获得处长的事先批准,否则公司不得以下述名称注册
(a) 处长认为会令人产生以下印象的名称:该公司与
(i) 中央人民政府;
(ii) 政府;或
(iii) 中央人民政府的任何部门或机关,或政府的任何部门或机关, 有任何方面的联系;
(b) 载有当其时根据第101条作出的命令指明的任何字或词的名称;或
(c) 与就以下指示为之作出的名称相同的名称—
三、有限公司名称以“Limited”等作为最后一个字
有限公司不得以没有“Limited”等作为名称最后一个字
有限公司不得以下述名称注册
(a) (如该公司只有英文名称)没有以“Limited”作为最后一个字的名称;
(b) (如该公司只有中文名称)没有以“有限公司”作为最后4个字的名称;或
(c) (如该公司兼有中文名称及英文名称)
(i) 没有以“Limited”作为最后一个字的英文名称;及
(ii) 没有以“有限公司”作为最后4个字的中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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